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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武术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24/3/14 12:31:11      点击:

中国武术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武术协会的组织建设,维护会员权益,保障武术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武术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第二条 中国武术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

第三条 单位会员分为区域性单位会员和专业性单位会员。区域性单位会员指在特定行政区域内在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下具有管理、协调和指导武术工作职能的社会团体。

专业性单位会员指在武术教学训练、武术技术和理论培训、武术研究与传播等方面具有专项职能的专业性武术社会团体或其他类型的武术组织。

单位会员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一级单位会员

1.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

受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在省级辖区内具有管理、协调、指导武术工作职能的社会团体可申请作为中国武术协会的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

2.一级专业性单位会员

下述社会团体或其他类型组织可申请成为中国武术协会的一级专业性单位会员。

(1)全国性行业体协管理的武术协会或组织;

(2)设有武术(含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高等院校的武术协会、武术(含民族传统体育)学院或系、体育学院;

(3)国家各部、委、局及全国性组织下属的武术协会或组织。

(二)二级单位会员

1.二级区域性单位会员

受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在本辖区内具有管理、协调、指导武术工作职能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类型的武术组织,可申请成为中国武术协会的二级区域性单位会员。

2.二级专业性单位会员

下述社会团体或其他类型组织可申请成为中国武术协会的二级专业性单位会员。

(1)省级武术协会下属的单项拳种研究会等武术组织;

(2)除省级武术协会外,经省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其他各类武术社团;

(3)经省级体育、教育或民政等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武术院、馆、校、俱乐部、培训中心等武术组织;

(4)普通高等院校的武术协会;

(5)其他情况类似的武术组织。

(三)三级单位会员

1.三级区域性单位会员

受县级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在本辖区内具有管理、协调、指导武术工作职能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类型的武术组织,可申请成为中国武术协会的三级区域性单位会员。

2.三级专业性单位会员

下述社会团体或其他类型组织可申请成为中国武术协会的三级专业性单位会员。

(1)地市级武术协会下属的单项拳种研究会等武术组织;

(2)除地市级武术协会外,经地市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其他各类武术社团;

(3)经地市或县级体育行政、教育或民政等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武术院、馆、校、俱乐部、培训中心等武术组织;

(4)各类大专和中等学校的武术协会;

(5)厂矿企事业单位的武术协会;

(6)其他情况类似的武术组织。

第四条 个人会员包括荣誉会员、资深会员、普通会员和青少年会员。

(一)荣誉会员:凡中国武术协会理事和各专业委员会委员,或者热心支持武术事业发展、为武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可成为中国武术协会荣誉会员。

(二)资深会员:凡普通会员积分达到相应标准的个人,可申请成为中国武术协会资深会员。

(三)普通会员:凡承认中国武术协会章程的武术工作者、传习者、爱好者,均可申请成为中国武术协会的普通会员。

(四)青少年会员:凡承认中国武术协会章程、爱好或习练武术的未成年人,均可申请成为中国武术协会的青少年会员。

第三章会员入会

第五条 各级单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中国武术协会章程;

(二)具有比较完善的章程、组织管理机构和固定的活动场所;

(三)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四)各级区域性单位会员须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各级专业性单位会员要有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负责人。

第六条 申请加入中国武术协会的各级协会,应按要求填报《中国武术协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书》,提交章程及相关信息。

第七条 个人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中国武术协会章程;

(二)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按时缴纳会费。

第八条 申请成为中国武术协会个人会员,应按要求填报《中国武术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书》,提交本人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一级单位会员入会,直接向中国武术协会递交申请,由中国武术协会审核批准;

(二)二级单位会员入会,需经本地的中国武术协会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审核后上报中国武术协会,由中国武术协会审核批准;

(三)三级单位会员入会,需先后经本地的中国武术协会二级和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审核并上报中国武术协会,由中国武术协会审核批准;

(四)各级区域性单位会员不得跨区域审核下级单位会员;

(五)因上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组织机构不健全或因对管辖权有争议等原因,单位会员可以直接向再上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直至中国武术协会提交入会申请。接到越级入会申请后,应当先核实情况,再进行审核或审批。

(六)普通个人会员和青少年会员入会,可通过中国武术协会各级单位会员或中国武术协会授权的相关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也可直接向中国武术协会递交入会申请。

(七)荣誉会员由中国武术协会直接授予。

(八)普通会员积分达到相应标准,由中国武术协会直接授予资深会员。

(九)各级单位会员应设立会员服务部门,公布具体办事人员和联系方式。在收到入会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入会审核流程。

第四章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单位会员的权利

(一)区域性单位会员的权利

1.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代表本地区或本系统参加中国武术协会代表大会,参与制定和修改章程、审议通过协会工作各项议程;

2.经批准代表中国武术协会组队参加相关的国际比赛;

3.参加中国武术协会举办的武术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并享有优惠;

4.申请承办中国武术协会的相关比赛和活动;

5.申请获得武术段位考评资格;

6.优先、优惠获得中国武术协会的资料、技术指导、咨询以及纪念品、资证品和其他有关物品;

7.为武术爱好者提供服务;

8.监督中国武术协会的工作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9.有退会的权利。

(二)专业性单位会员的权利

1.参加中国武术协会举办的武术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并享有优惠;

2.申请承办中国武术协会的相关比赛和活动;

3.申请获得武术段位考评资格;

4.优先、优惠获得中国武术协会的资料、技术指导、咨询以及纪念品、资证品和其他有关物品;

5.为武术爱好者提供服务;

6.监督中国武术协会的工作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7.有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武术协会章程,维护中国武术协会声誉;

(二)认真执行中国武术协会做出的各项决议,承担中国武术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和任务,积极支持和参加中国武术协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

(三)积极申请承办中国武术协会主办的武术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

(四)积极宣传、组织和推动本辖区或本系统内的武术活动,促进本辖区或本系统内武术运动技术和理论水平的提高,加强与中国武术协会中其他单位会员间的学术交流活动;

(五)积极发展本辖区或本系统内中国武术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并做好服务工作;

(六)按时向中国武术协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自觉接受中国武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七)重德守纪,认真维护本会及各级武术组织间的团结;

(八)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普通会员的权利

1.被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推荐参加中国武术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中国武术协会及其单位会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参加中国武术段位考评,获得相应段位;

5.参加中国武术协会及其单位会员组织的武术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并享有优惠;

6.优先、优惠获得中国武术协会的有关资料、技术指导、咨询以及纪念品、资证品;

7.经选拔代表所在单位会员组织或上一级单位会员组织参加相应级别的武术比赛,直至经逐级选拔代表中国武术协会参加国际比赛;

8.按有关规定从事社会武术工作和参与武术活动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武术协会及所在单位会员组织的维护;

9.有退会的权利。

(二)青少年会员的权利

青少年会员享有普通会员除1和2之外的所有权利。

(三)荣誉会员的权利

1.享有普通会员享有的权利。

2.具有优先参与中国武术协会组织的国际和国内武术竞赛和交流活动的资格。

(四)资深会员的权利

1.享有普通会员享有的权利。

2.具有优先参与中国武术协会组织的国际和国内武术竞赛和交流活动的资格。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武术协会的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积极执行中国武术协会及所在单位会员组织的决议,认真完成其交付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三)关心和支持武术事业的发展,积极参与武术活动;

(四)重德守纪,积极维护中国武术协会及各级武术组织的团结和中华武术的声誉;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退会

(一)中国武术协会会员有退会的权利和自由;

(二)单位会员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中国武术协会,在相关问题处理完毕后,退会方可认定;

(三)个人会员退会,由本人向所在地单位会员提出要求后即可退会;

(四)会员退会后,以前享有的中国武术协会的会员权利和义务同时丧失。

第十五条  取消会员资格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经主席办公会议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不按期向中国武术协会缴纳应缴的费用;

(二)违反中国武术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

(三)给中国武术协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重新入会

(一)会员退会后又重新要求成为中国武术协会会员者,需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二)被取消会员资格者要求重新加入中国武术协会,须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对被取消资格问题的整改情况,经中国武术协会审查合格后,方可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五章

第十七条 中国武术协会的会员应自觉自愿缴纳会费。

第十八条 会费标准

(一)单位会员的会费标准:

1.一级单位会员年度会费为2000元人民币;

2.二级单位会员年度会费为1000元人民币;

3.三级单位会员年度会费为500元人民币。

(二)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1.普通会员年度会费为40元人民币;

2.资深会员年度会费减半收取,为20元人民币;

3.青少年会员免缴会费;

4.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普通会员年度会费减半收取,为20元人民币;

5.荣誉会员免缴会费。

第十九条 会费缴纳时间和办法

(一)单位会员须于入会时将年度会费缴纳至中国武术协会,在单位会员有效期截止日前续缴下一年度会费。

(二)个人会员须于入会时缴纳会费,并在会员有效期截止日前续缴会费。各级单位会员发展的个人会员,会费缴纳至所属单位会员,汇总后全额缴纳至中国武术协会。

(三)各级单位会员不得违规截留、挪用会费。

(四)中国武术协会根据各级单位会员发展的个人会员数量和会费收入情况,按照会费使用规定,对各级单位会员组织举办武术比赛和有关活动下拨补贴性经费。下拨的补贴性经费应占各级单位会员发展的个人会员会费收入的80%,并按1:1:2的比例下拨给一、二、三级单位会员,用于开展武术赛事活动。

第二十条 会费的使用范围

会费用于开展中国武术协会和各级单位会员的工作、会员服务工作和支持武术事业发展的开支,不得用于中国武术协会总部内人员的奖励和劳务开支。

会费使用应体现公开透明原则,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审查,并在协会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会费的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1.用于服务会员的一些必要开支;

2.用于社会武术工作的事业性经费开支;

3.用于各级会员组织举办武术比赛和有关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4.用于举办相关武术培训的补贴性开支;

5.用于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予以奖励;

6.用于补充中国武术协会和各级单位会员的办公经费和制作会员资证用品等的开支;

7.用于与武术事业密切相关的其他开支。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中国武术协会专门设置会员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处理会员事务,做好会员服务。

第二十二条 中国武术协会的会员证书,由中国武术协会统一制作和颁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武术协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中国武术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2023年3月17日起施行。原《中国武术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和《中国武术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